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强诉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殷*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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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诉被告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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