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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国选、被告黄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3月12日在民政局协议登记离婚,双方约定,女儿黄*甲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女方张某某享有探视权。随后,原告到被告家看女儿时,被告及家人百般阻挠,把女儿藏起来,不让原告看望女儿,也不给原告开门,而原告无奈报警,在民警的协助下,才得以看望女儿。而后,原告在电话联系看望女儿时,被告及家人听到原告的电话便开口骂人,最后便把原告列入电话黑名单,拒绝原告来家看望女儿,也不让女儿给原告联系,导致女儿身心备受压抑,性格变得内向和低沉。被告的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女儿的健康成长,也剥夺了原告的探视权,故诉至本院,望依法变更女儿黄*甲的抚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探视女儿的方案,认为周末、寒暑假探视太频繁,会影响女儿学习,也会对女儿心理造成影响。原告接女儿的时候要先征求女儿的意见,女儿不同意的话原告不能强行把女儿接走。并且要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的前提下,每年寒、暑假各探视一天,要提前预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3月12日在民政局协议登记离婚。双方约定,女儿黄*甲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女方张某某享有探视权。后原被告双方因为探视女儿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变更女儿黄*甲的抚养关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行使探视权,要求:周末、寒暑假的时候随时能探视女儿,每月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探视一天。寒暑假期间必须能见到女儿,寒假、暑假期期间要接走2-3天直接抚养,被告不能阻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原告张某某作为黄*的母亲,在不妨害子女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行使探视黄*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应予以配合。原告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在不影响黄*甲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原告可以于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探视女儿一天(遇不可抗力时顺延至下一个星期六);在每次寒暑假期期间可以探视三天时间。以上探视时间原告可以将婚生女黄*甲接走直接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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