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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耿某某诉被告雷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耿某某诉被告雷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耿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雷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耿某某诉称:2010年3月15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禹州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雷*甲由被告抚养。离婚后,被告外地打工,一心忙于自己的生计,无暇顾及女儿的生活、学习。将女儿委托父母照顾或寄养在女儿姑姑家里。女儿至今已满6周岁,却未上过学。被告一直未再婚,随着女儿的年龄增长,现已不便跟随被告生活。今年,女儿的姑姑将女儿送到我娘家门口就离开了,现在女儿跟我共同生活。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特请求判令原、被告婚生女雷*甲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雷某某缺席无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根据原告陈述,并结合本案的案情,归纳出本案的争议焦点:1、原告请求是否合理;2、原、被告婚生女现跟随谁生活。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民一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婚生女雷*甲户口薄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离婚时婚生女雷*甲跟随被告生活;3、原告与婚生女雷*甲姑姑雷*乙通话记录一份,证人雷*甲证言一份,证明被告未尽抚养义务;4、证人耿*甲出庭证言,证明:“我是原告的父亲,原、被告离婚时孩子由被告抚养,但是被告不尽抚养义务,将孩子交给被告的姐姐抚养,因为被告姐姐孩子多,无力抚养,2015年农历3月份又将孩子给我们送过来。在他们家期间,也不让孩子上学”。5、证人安某某出庭证言,证明:“我是原告的母亲,想让雷*甲跟着她妈生活,现在孩子没人管,离婚时,孩子应该跟着她妈生活,因为被告家里人求着要孩子,就让被告抚养了。但是被告抚养之后,并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后又让雷*甲姑姑抚养,因为她姑有自己的孩子,2015年农历3月份她又把孩子送到了俺家”。

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审查后认为: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据2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民一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婚生女雷*甲户口薄复印件内容真实,形式及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原告与婚生女雷*甲姑姑雷*乙通话记录因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无法证明其真实性,故本院不予采信。证据4耿某甲证言与证据5安某某证言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对原、被告婚生女雷*甲询问笔录一份,雷*甲称:“我小的时候在我奶奶家居住,后来又把我送到了我姑姑家,我在我姑姑家住了可长时间,我姑姑有两个孩子,后来她又把我送到了我奶奶家住了一段时间,前几天我姑姑把我的衣服和东西全部带到我外婆家,把我留在了我外婆家,我外婆把我带到了妈妈这儿。爸爸来我姑姑家,问我姑姑家要钱,他没有给我买过东西,也不是来看我的,我想跟我妈妈生活”。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2008年5月18日生育一女,取名雷*甲。2010年3月15日在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办理(2010)禹民一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婚生女雷*甲由被告雷*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雷*某自理。原、被告离婚后,雷*甲跟随奶奶生活,被告不在家居住。后雷*甲奶奶将雷*甲交给被告姐姐照顾,因雷*甲姑姑,已有两个孩子,无力抚养,2015年农历3月份又将雷*甲带到原告耿某某娘家。现雷*甲跟随原告耿某某生活。雷*甲表示愿意同原告共同生活。

本院认为: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本案中原、被告离婚后,双方虽协议婚生女雷*甲由被告雷*某直接抚养,但原、被告离婚后,雷*甲的日常生活由被告的母亲及姐姐照顾,被告未尽到对雷*甲的抚养、教育义务。原告有稳定的生活环境,雷*甲与原告共同生活,对其成长较为有利,并且雷*甲也表示愿意同原告共同生活。综上,原告要求雷*甲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婚生女雷*甲抚养教育费,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被告婚生女雷*甲由原告耿某某抚养,抚养教育费由原告承担。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耿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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