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诉被告被告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霍*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霍*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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