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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某与袁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袁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经双方协商已自行解决,原告安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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