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上诉人翟某甲与被上诉人田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许*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苏某某与被上诉人陈*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皇*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诉被告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张*与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杜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翟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