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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伟诉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伟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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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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