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伟诉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伟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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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上诉人米**因与被上诉人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屠某某与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刘*与于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牛**与牛春民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晋*与刘*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洪**与被告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孙*甲与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林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