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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甲与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甲诉被告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甲委托代理人孙*、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2005年农历l2月21日生育儿子孙*乙。2009年农历1月原告因意外事故伤残,为此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由被告抚养儿子孙*乙,后经河南省*民法院(20l0)周*终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儿子孙*乙由本案被告抚养。法院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但几年来法院一直也未能查到被告的下落,致使原告的申请无法得到执行。要求变更儿子孙*乙的抚养权,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3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原告当庭提供证据如下:

1、(2010)周*终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被告所生之子孙*乙生于2005年农历12月21日,经河南省*民法院判决,由被告曹*抚养。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本院予以认定。

2、河南省鹿邑县张店镇白杨寺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自河南省*民法院判决后,原、被告所生之子孙*乙一直由原告抚养,因原告有,主要有其爷爷孙*照顾。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本院予以认定。

3、本院执行局工作人员询问曹*现在的公公石鹏凯执行笔录2份,证明经本院执行局多次执行无法找到被告曹*。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综合以上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年月日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2005年农历l2月21日生育儿子孙*乙。2009年农历1月原告因意外事故伤残。2010年2月24日,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由被告抚养原、被告儿子孙*乙,后经河南省*民法院(2010)周*终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儿子孙*乙由本案被告抚养。法院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但几年来法院一直也未能查到被告的下落,致使原告的申请无法得到执行。另查明,孙*乙自判决后,一直由原告抚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儿子孙*乙一直由原告抚养。在河南省*民法院(2010)周*终字第l19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原告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但几年来法院一直也未能查到被告的下落,致使原告的申请无法得到执行。综上,从有利于孩子成长及教育考虑,变更孙*乙抚养权由原告抚养为宜。对于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30000元,参照2014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16.10元/年的标准计算,被告应支付抚养费本院酌定为2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孙*甲与被告曹*的儿子孙*乙抚养权变更为由原告孙*甲抚养,被告曹*支付抚养费2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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