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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国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诉称:原告周*某和被告李某某在2009年5月份经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并同时判决婚生子周*甲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周*乙由被告抚养,由于周*乙在被告家中得不到应有的关爱,坚决不愿意随被告生活,便回到原告家中,跟随原告生活,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变更婚生女周*乙由原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辩称:周*乙并非自愿回到原告家中,完全是原告及其家人从中挑拨离间,导致被告母女二人发生矛盾。原、被告离婚后,2009年暑假开学后被告便把女儿送到县城绿*校读书,现已读初中。六年的时间里,被告花费大量心血和财物供女儿上学,被告不但在学习上管教女儿,对她生活上也进行了约束,害怕她在学习期间贪玩影响学业,可能是这方面的原因,使女儿的心理发生了变化。去年农历12月份,被告外出一个月,在这期间女儿回到原告家中,不知什么原因,被告再见到女儿时,女儿却不认被告了。在被告抚养女儿的六年间她的成绩一直在班内名列前茅。虽然被告再婚了,但被告现在的丈夫对周*乙疼爱有加,视如亲生女儿,对她的教育及成长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像亲生父亲一样尽到了义务。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周*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一、周*某的户口本一份。证明原告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二、周*的当庭证词及其书写的证明一份。证明周*跟随其母亲生活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她愿意跟随本案原告生活。

被告李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份,原告周*某和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判决离婚,并判决双方的婚生子周*甲由周*某抚养,婚生女周*乙由李某某抚养。李某某抚养周*乙至2015年春节前,2015年春节后,周*乙回到周*某家中生活至今。

另查明,周*乙已年满13周岁,现在沈*峰中学学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本案中,周*乙虽由李某某自2009年5月份抚养至2015年春节前,但周*乙现主动要求跟随周*某生活,周*某同意抚养周*乙,且有抚养能力。故对周*某提出的变更周*乙抚养关系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某的女儿周*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变更为由原告周*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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