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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以原、被告已子女抚养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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