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XX与被告李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XX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杨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原告李**被告闫延召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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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龚**与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牛X与被告葛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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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与被告冯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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