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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X与被告李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XX与被告李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XX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杨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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