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X与被告葛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牛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牛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原告李**被告闫延召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XX与被告李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董*与被告冯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XX诉被告薛XX变更抚养关系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某某诉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郑**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禹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谷某某与孙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