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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原为夫妻关系,2001年7月25日,原告与被告生下潘*,2003年1月12日又生育一男孩,叫潘*。婚后因性格不合,双方离婚。后因家庭关系和其他因素,被告起诉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变更女儿潘*由其抚养,后法院判决女儿潘*由被告抚养。但是自被告抚养潘*以来,经常无故殴打潘*,实施家庭暴力,并以其无能力供其上学,家庭困难为由,要求潘*辍学外出打工,给潘*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和心理伤害。潘*多次离家找原告哭诉,要求跟原告生活。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女潘*由被告抚养变更为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潘某某未提出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5年6月25日,原、被告在原确山*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8月20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载明:“双方婚生一子一女,儿子归男方抚养,女儿归女方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双方都有探视权”。原、被告离婚后,女儿潘*即跟着其母亲张某某生活。后*某某认为,女儿潘*跟随其母亲生活,不利于潘*的成长,潘某某诉至本院要求变更潘*由其抚养。2014年6月13日,本院作出(2014)驿民初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婚生女儿潘*随潘某某生活,张某某每月支付潘*抚养费400元,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潘*18周岁时止。每年支付一次,分别于当年的12月31日支付当年的抚养费。潘*随潘某某生活后,被告潘某某对潘*实施家庭暴力,并不让其上学。现原告认为,女儿潘*跟随父亲生活不利于潘*的成长,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被告女儿潘*,2001年7月25日出生。诉讼中,经本院征求潘*意见其表示要求随原告生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本案原、被告的女儿潘*,现年已14岁,其有权利选择是随父或随母生活。现潘*表示愿意随原告张某某生活,故原告张某某请求变更潘*的抚养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张某某自愿放弃潘*的抚养费,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被告婚生女儿潘*原告张某某生活,被告潘某某不支付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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