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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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