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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x与被告陈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x与被告陈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日来院起诉,同日本院予以受理,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0月8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长子曹x由被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曹x独立生活前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现被告不尽抚养义务,且儿子曹x不愿随被告一起生活,愿随原告一起生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儿子曹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0月8日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并于当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离婚协议约定,长子曹x由被告抚养,跟随被告一起生活,并由被告独自承担其独立生活前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现原告以被告不尽抚养义务,且儿子曹x不愿随被告一起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儿子曹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另查,被告系农业户口,曹x系原、被告长子,生于1999年10月,其自愿随原告一起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子曹x现已满十周岁,其自愿随原告一起生活,因此,儿子曹x应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承担必需的抚养费,因被告系农业户口,抚养费以每年2354元(9416.10元/年25%)计算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第1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儿子曹x由原告曹x抚养,被告陈x每年支付抚养费2354元,并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直至曹x年满十八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曹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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