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与被告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洪*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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