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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被告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和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曹*、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张*2013年9月23日判决离婚,判决女儿梦x由我抚养,儿子奥运由张*抚养,由我支付张*奥运的抚养费39000元。我和张*从来没有登记结婚,我们的俩孩子出生后跟随我们共同生活。2011年9月我到深圳打工,俩孩子也随我在深圳生活。2013年8月张*把孩子从深圳接回来。孩子开始和张*的父母共同生活。张*又结婚了,又有了他们自己的孩子。我非常想念我儿子奥运,曾多次去看望,张*的母亲从来不让我见。2015年5月份,我去汲冢翟吉屯幼儿园去看儿子奥运。该园园长以张*母亲安排为由不让我看孩子。综上,我和张*离婚后,我的儿女一直随张*的父母一起生活,孩子长期见不到父母,对孩子的成才极其不利。为维护我儿子的合法权益,起诉要求判令我的儿子奥运由我抚养,被告张*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2013年9月23日,经郸城县人民法院判决我和原告张*离婚,女儿梦x由张*抚养,儿子奥运由我抚养,张*支付39000元抚养费。判决生效后,原告不尽一个父亲的义务,至今也没有履行支付抚养费。我有稳定的收入,并有我的父母帮助照看孩子,并且儿子奥运还小,考虑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应该变更奥运的抚养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3日,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郸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张*与张*离婚,女儿梦x由张*抚养,儿子奥运2008年8月8日出生,由张*抚养,张*支付张*奥运的抚养费39000元。判决生效后,张*没有履行生效的判决。2015年6月3日,张*起诉本院,要求变更奥运的抚养权,自认做生意月收入5万元。另查明,奥运一直随张*生活,并有张*的父母帮助照看。

上述事实,有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13)郸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郸城县*民委员会证明、证人张*、崔*、崔*、杨*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子女的抚养应考虑父、母各方与子女的感情、双方的抚养能力,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原则等进行确定。本案中,原、被告之子奥运年龄较小自出生直至原、被告离婚后一直随被告张*生活,对张*依赖性较强。因此由被告张*抚养儿子奥运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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