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闫延召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原告张**与被告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龚**与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林子宽诉被告束*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牛X与被告葛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XX与被告李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董*与被告冯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