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子宽诉被告束*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子宽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子宽以双方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合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子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林子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郭某某诉宋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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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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