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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1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委托代理人柴亭,被上诉人邱*的委托代理人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与邱*是在2007年7月20日结婚,2008年3月29日二人生一女孩取名叫邱*。2009年7月22日经泌阳县人民法院调解二人离婚。婚生女儿邱*由邱*抚养,李*不支付抚养费。邱*现年七岁,邱*出生后,一直跟随其爷爷奶奶生活。邱*离婚后已经再婚并生育有一子一女。现李*认为邱*一直跟随其爷爷奶奶生活不利于孩子成长,为此起诉来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来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李*与邱*于2009年7月22日经泌阳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邱*由邱*抚养。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李*提供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邱*有上述情形,且邱*单独随其爷爷奶奶生活多年,同时邱*爷爷奶奶要求并且有能力照顾其孙女邱*,这可作为邱*随其父亲邱*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故李*诉请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李*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邱*随其爷爷奶奶生活,邱*自己不履行抚养义务,有遗弃孩子行为,且其已不能再次生育,应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给上诉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邱*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邱*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女儿邱*由邱*抚养,李*不支付抚养费,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现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需提供证据证明邱*具有法定变更抚养的情形。李*上诉称邱*遗弃孩子且李*已不能生育,但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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