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某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谷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谷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谷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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