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诉被告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于2015年9月21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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