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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与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王*依法独任审理,于2014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2月25日在汝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6月18日生育一女李*;后因感情不和,于2010年2月8日经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女儿判决由被告抚养,但女儿名义上由被告抚养,实际上跟随原告生活,被告长年沉迷于游戏,通宵上网,对女儿不管不问,被告至今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长期依靠父母,不能为女儿提供经济保障。被告平时连续多日不出门,不与社会接触,与社会脱节。原告是一名小学教师,有稳定的收入,对女儿以后的健康成长十分有利。且被告已再婚并生育一子,而原告只有李*一女,综上所述,原告请求依法变更婚生女李*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2月25日在汝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6月18日生育一女李*;后因感情不和,于2010年2月8日经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女儿李*由被告李*某抚养。

另查明,原、被告婚生女李*现随原告生活,原告在驻马店市*服务有限公司从事教师工作,收入稳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为据,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应视为对其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原告刘*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虽然约定婚生女李*由被告抚养,但李*现随原告生活,原告系教师,收入稳定,变更抚养关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原告诉称要求变更婚生女李*由原告抚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被告婚生一女李*由原告刘*抚养。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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