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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甘*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甘*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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