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陈某某诉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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