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韩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陆某某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潘某某诉姬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与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鬲某某与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与被告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某与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与王*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与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姜某某与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