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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与韩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韩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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