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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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