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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