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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魏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魏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崔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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