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申请执行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之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1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给付申请执行人张*人民币6300元(2014年4月u0026mdash;2015年12月子女抚养费),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杨*逾期仍未自觉履行,经查农行、工行、建行、邮政储蓄等银行及工商局、房管所、车管所均未找到被执行人杨*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杨*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询,申请执行人张*同意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临潼执字第0012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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