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之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吝某某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吝某某人民币58015元,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772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核实,被执行人黄某某已私下给付申请执行人吝某某人民币58000元,剩余案件款115元被执行人黄某某已向本院交纳,执行费772元由被执行人黄某某交纳,案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临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