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乔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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