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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生有男孩张*、女孩张*乙。双方于2009年10月27日经法院调解办理了离婚手续,两个孩子均由被告抚养,但女孩张*乙因与被告生活不方便,2011年秋季时找到原告一起生活至今。现原告陈某某为了孩子张*乙的生活学习方便,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女孩张*乙(又名王*)由原告陈某某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1年8月18日婚生男孩张*甲,2003年2月25日婚生女孩张*乙(又名王*),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09年10月27日经临潼区人民法院以(2009)临民初字第147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儿子张*甲,8岁;女儿张*乙,6岁,均由张*某抚养。自2009年8月起至子女独立生活时为止,陈某某每月给付两子女抚养费100元;每年1月10日前给付当年全部抚养费,2009年抚养费于2010年1月10日前一并给付。”2011年以来张*乙跟随其母亲陈某某生活,现原告陈某某以由其抚养女孩张*乙更有利于孩子成长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变更孩子抚养关系,女孩张*乙由其抚养。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变更孩子抚养关系,女孩张*乙由其抚养,抚养费自理。庭审中,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致调解未能成立。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村委会证明、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09)临民初字第1474号民事调解书、义务教育证书等证据载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应考虑子女的意见。本案原、被告婚生女张*乙现已年满十周岁,其本人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故对原告陈某某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原告陈某某主张抚养费自理,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张*变更为由原告陈某某抚养。

二、张*的抚养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由原告陈某某自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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