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甲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退换给原告王*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王*某与王*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与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姜某某与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申请执行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诉任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吝某某申请执行黄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郑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