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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甲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退换给原告王*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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