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程*诉被告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后,由原告程*负担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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