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4年3月20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由原告赵*承担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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