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孙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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