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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4年9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由原告常某某承担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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