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与被告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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