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路明园与被告冯**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路明园与被告冯*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路明园及委托代理人唐*、被告冯*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路*园诉称,其与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孩子路*确定由被告抚养,但在探望孩子时遭到被告家人及亲属的殴打。被告目前已经停止母乳喂养,且现在没有经济来源及住所,反观其抚养条件无论在经济收入及住房、学历均优于被告,故请法院判令婚生子由其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冯*娇辩称,原告所述不实,系原告在探望孩子过程中对其父亲出言不逊,且欲抱走孩子,才引发冲突。离婚后,孩子一直由其抚养,目前孩子与其及家人建立了较好的感情,现在突然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不利,况且其与原告抚养条件相当,目前孩子尚幼,应当由其抚养,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2年2月14日登记结婚,次年8月19日生一子路景皓。2014年3月17日,双方经本院调解离婚,婚生子路景皓确定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嗣后,路景皓随被告生活。同年4月29日,原告在探望路景皓过程中,与被告父亲发生冲突,双方矛盾激化,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婚生子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

上述事实,有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1843号民事调解书、接处警登记表、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处理。本案原、被告婚生子路景*年龄尚幼,且在离婚后一直由被告抚养,现在改变孩子居住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孩子的成长。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路明园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