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50元,退费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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