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李**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50元,退费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