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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某某诉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惠广东与被告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广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惠广东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3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惠*,1999年双方离婚,儿子随原告生活。儿子在6岁时因受刺激患器质性神经障碍,至今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离婚后原告一个人带孩子生活,为给孩子治病花光积蓄并欠下外债。2005年之后原告又患有多种疾病,现已失去劳动能力,无抚养孩子的能力。2014年5月惠*被送入西安*生中心救治。被告作为孩子母亲,过着有家、有钱、衣食无忧的生活,抚养孩子是其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有能力给孩子健康成长的环境,原告已经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力抚养孩子,故诉至法院,要求原、被告婚生子惠*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张*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惠广东与被告张*于1993年正月七日登记结婚,1994年2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惠虎虎,现名惠*,1999年经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1999)清民石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离婚,并确定孩子随原告生活。之后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期间罹患慢性精神分裂症。现在西安*生中心救治。原、被告离婚后,被告再婚并育有一女,现年5岁。2011年惠*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抚养费,经本院(2011)灞*初字第03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自2011年10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400元直至独立生活时止。2012年惠*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抚养费及医疗费,经本院(2012)灞*初字第00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支付孩子医疗费7251元,驳回其要求支付2011年10月之前抚养费的诉讼请求。2013年原告惠广东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要求孩子由被告抚养。经本院(2013)灞*初字第01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于西安*民法院,经西安*民法院(2014)西*一终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提交证据门诊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证实其现主要患有胃病、精神障碍等疾病。

上述事实,有原告诉状、谈话笔录、庭审笔录及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的义务。原、被告婚生子虽已成年,但因疾病仍不能独立生活,需要抚养。离婚时确定孩子随原告生活,现因原告身患疾病,已经失去抚养子女的能力,被告作为母亲,理应承担抚养义务。故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惠广东与被告张*婚生子惠璟*(曾*名惠虎虎)自本判决生效后变更随被告张*生活,由被告张*抚养。

本案案件诉讼费人民币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

西安*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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