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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以需要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50元,退付原告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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