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以需要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50元,退付原告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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