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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瞿**与被告尚*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瞿*与被告尚*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瞿*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瞿*渊诉称,其与被告于2013年4月7日离婚,女儿瞿*今年8周岁理应上小学二年级,但至今未取得学籍,被告不让瞿*正常上学,剥夺了瞿*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被告监护瞿*期间,自2014年9月开始原告无法与瞿*见面,剥夺了原告的探视权。被告居无定所,被告信用卡透支财政、信用有极大缺陷,被告无正当职业和合法收入。无法给瞿*一个稳定、安全的生活学习环境。请求判令变更女儿瞿*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尚*辩称,因女儿瞿*欣患有哮喘病、耳病需要治疗,致瞿*欣没有正常上学,现被告和被告的母亲在家里给瞿*欣辅导功课。信用卡透支是他人借用透支的,并能尽快还款。其有经济收入有能力抚养女儿,女儿的医疗费也是其承担的,原告自2014年9月至今没有给瞿*欣付抚养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结婚后于2007年4月17日育有一女瞿*,原告与被告因离婚纠纷经本院以(2013)碑民一初字第00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瞿*与被告尚*离婚;婚生女瞿*由被告抚养,原告瞿*于每月支付被告子女抚养费1200元,至瞿*独立生活止等。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瞿*由被告抚养,期间因瞿*患有哮喘病、耳病曾到北京、本市医院治疗致瞿*未能正常上学,不存在被告剥夺了瞿*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的情形。原告并不能提供确实的证据证明被告未尽到对婚生女瞿*的抚养义务,且原、被告的婚生女瞿*现由被告抚养,对瞿*的学习、生活较为有利。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西安市碑林区基教科的证明、

交通*公司提供的银行催款单;被告提供的北京*附属医院、西*医院病历;以及庭审调查笔录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原、被告因父亲感情破裂经本院判决离婚,女儿瞿*由被告抚养。现原、被告的女儿瞿*因病暂时未正常上学,不存在被告剥夺了瞿*受义务教育权利的情形,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未尽到对婚生女瞿*的抚养义务。原告请求变更对女儿瞿*的抚养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原、被告应当依照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对婚生女瞿*的抚养教育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瞿*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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