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郝*因与被上诉人冯*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4)雁民初字第05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郝*于2015年3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郝*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郝*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郝*已预交),现减半收取50元,由郝*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