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与郝*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郝*因与被上诉人冯*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4)雁民初字第05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郝*于2015年3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郝*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郝*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郝*已预交),现减半收取50元,由郝*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