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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朱某某变更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朱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6月16日以为子女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的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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