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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某某与闭*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闭*某某诉被告闭*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闭*某某、被告闭*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闭*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2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合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于2011年2月22日协议离婚。办理离婚登记时,次子闭*刚8个月,由于被告要挟我,若不同意将两个孩子(长子闭*2、次子闭*)归其抚养,便不同意离婚,为尽快解除婚姻关系,我违心的在离婚协议书上签了字,同意婚生二子随被告生活。离婚后,婚生次子闭*虽名义上归被告抚养,但因其正在哺乳期,实际上一直随我生活,由我抚养照顾。现闭*已在我身边生活至五岁多,为解决孩子读书问题我多次要求被告将闭*的户口办到我名下,但被告均予以拒绝。为保证孩子受教育的权利,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良好的人格培养出发,现我要求将婚生次子闭*变更由我抚养,抚养费也由我自己承担。我有抚养条件,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有时间专心照顾孩子的生活,可以让孩子健康快乐的成长。同时,我保障被告对孩子的探视权。

被告辩称

被告闭*某1辩称:我与原告离婚后,闭*我是照顾了十多天的,后来因为原告说闭*小由她照顾一段时间,才接走的。我去接过几次了,但不有接到。现我不同意把闭*变更由原告抚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闭*某某提交的证据有:1、与原件核对无异的离婚协议书1份,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2月22日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长子闭*2、次子闭*均由被告抚养。被告闭*某1提交的证据为:2、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长子闭*2于2004年5月7日出生,次子闭*于2010年6月3日出生。上述证据1、2客观真实,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原、被告吻合的陈述有:原、被告于2002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2011年2月22日协议离婚。原、被告离婚后,长子闭*2一直由被告抚养至今。次子闭*在原、被告离婚当天由被告抚养,离婚第二天即由原告抚养。一个星期后,原告将闭*送至被告处便外出到下关。几天后,原告又再次将闭*接走抚养至今。期间,被告未支付过给原告任何抚养费用。根据上述证据的认定,结合原、被告当庭吻合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闭*某某与被告闭*某1于2002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5月7日生育长子闭*2,2010年6月3日生育次子闭*。2011年2月22日,原、被告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长子闭*2、次子闭*均由被告抚养。离婚后,闭*2一直由被告抚养,闭*在原、被告离婚当天是由被告抚养,离婚第二天即由原告抚养。一个星期后,原告将闭*送至被告处抚养便外出到下关。几天后,原告又再次将闭*接走抚养至今。期间,被告未支付过给原告任何抚养费用。2015年9月8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将婚生次子闭*变更由自己自行抚养。审理中,因双方已经分歧较大,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虽约定婚生长子闭*2、次子闭*均由被告抚养。但原、被告离婚后,客观上闭*一直由原告抚养照顾,从有利于子女成长出发,由原告继续抚养闭*更为适宜,故原告要求将闭*变更由自己抚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自行抚养,不需被告支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闭*某某与被告闭*某1的婚生次子闭*变更由原告闭*某某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闭*某某承担(已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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