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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1诉被告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1诉被告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1诉称:我与被告原来是夫妻关系,后因感情问题无法共同生活,被告于2004年6月24日向弥渡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亚*由被告自行抚养。法院判决后,被告仅仅过了一个月就再婚,婚后被告的妻子对孩子很不好,孩子才有四岁就一直跟随我生活,由我抚养长大至今。被告从来没有过问过孩子的生活,抚养费等相关费用一分钱都没有支付过。现在孩子已经十六岁了,今年要读初三,学校因为户口学籍问题再三要求,孩子也有想法跟我一起。为此,我只好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把婚生子亚*变更由我自行抚养;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未到庭应诉及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1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1份、弥渡县新街镇六一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证明原告的自然身份及李某某1曾用名李*、(2004)弥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证明1999年2月1日,李某某1与张*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0年2月10日,生育长子亚*。2004年2月23日,张*起诉要求与李某某1离婚。2004年6月24日,经弥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一、准予原告张*与被告李某某1离婚;二、婚生子亚*由原告张*自行抚养。被告张*未提交证据。证据1、2客观真实,均予以确认。庭审中,原、被告的婚生子亚*(学名李某某2)到庭表示,其从2005年开始一直和原告李某某1共同生活,愿将抚养关系变更为由原告抚养。根据庭审和认证及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1999年2月1日,李某某1与张*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0年2月10日,生育长子亚*。2004年2月23日,张*起诉要求与李某某1离婚。2004年6月24日,经弥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一、准予原告张*与被告李某某1离婚;二、婚生子亚*由原告张*自行抚养。2005年开始亚*与原告李某某1共同生活至今。2015年9月1日,原告诉讼来院,要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把婚生子亚*变更由原告自行抚养;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婚生子亚*(学名李某某2)到庭表示,其从2005年开始一直和原告李某某1共同生活,愿将抚养关系变更为由原告抚养。审理中,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致使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亚*已满十周岁,应尊重其本人的意愿,且原告要求自行抚养婚生子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第(3)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李某某1与被告张*的婚生子亚某由原告李某某1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1承担(已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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