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包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原告张*与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瞿**与被告尚*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朱*诉被告姜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甲与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惠某某诉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朱*诉被告白*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答某某与尹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某某与吴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