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包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包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