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白*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50元,本院退付原告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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