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0元,下余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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